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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杨某辉(已判刑)将位于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灵宝市大王镇后地村东河滩亢某林等家的杨树购买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佳,李某佳雇佣肖某东砍伐后予以销售,共计滥伐林木数量为原木25立方米,立木蓄积38.46立方米。同年12月至次年5月,杨某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大王镇后地村,先后将自家及购买杨某荣等家的树木采伐。被告人李某佳在明知上述树木系滥伐的情况下,以每吨700元的价格收购,合计立木材积49.1436立方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李某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从重处罚;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与灵宝市某农林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书》,自愿复绿补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李某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典型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作为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木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滥伐林木将严重威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安全,影响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铁路法院将被告人李某佳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作为其从重处罚情节,将被告人李某佳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书》,自愿复绿补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进行量刑,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统一,展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平衡、守护生态安全屏障的职能担当。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沈诗君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