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醉驾

发生交通事故

受害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保险公司赔付后

是否可以向驾驶人进行追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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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醉驾肇事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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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2023年8月,张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经审理,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8万元。2024年3月,A保险公司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前期垫付的18万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王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规定范畴,仙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返还A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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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特殊性在于其属于强制保险,涉及公共利益,以保险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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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