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或白门条约,是1842年8月29日在江宁府签订的一项条约,由大清帝国和英国共同签署。该条约收录于《海关中外条约》和《道光条约》中。

以下是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大清帝国和英国君主永远和平相处,两国人民在对方国家居住将受到保护。

二、自此以后,英国人民可以在大清沿海的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个港口自由贸易,英国派驻领事和官员在这些城市专门处理商务事务,并与当地官员进行往来。英国人需按照规定缴纳货物税和其他费用。

三、为了方便修船和存放物资,大清皇帝将香港岛永久割让给英国君主及其继任者,英国可以在香港设立办事机构并进行立法治理。

四、大清政府曾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强行扣留英国领事官员和民众,并索要赎金。现大清皇帝同意以600万两洋银作为赔偿。

五、英国商民在广东贸易时,不再需要按照过去的规定通过公行进行交易,可以自由选择与任何商人进行交易。对于过去欠下英国商人的债务,大清政府将支付300万两洋银作为偿还。

六、由于大清政府对英国官民不公正对待,导致英国不得不派兵讨要公道,现大清皇帝同意支付1200万两洋银作为军费补偿。但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英国因赎回各城所收取的银两,可从该数目中扣除。

七、以上三项洋银共计2100万两的支付将分期进行,具体分期如下:

交付600万两洋银;

癸卯年(1843年)6月交付300万两洋银,12月交付300万两洋银,共计600万两洋银;

甲辰年(1844年)6月交付250万两洋银,12月交付250万两洋银,共计500万两洋银;

乙巳年(1845年)6月交付200万两洋银,12月交付200万两洋银,共计400万两洋银;

自壬寅年(1842年)起至乙巳年(1845年)止,共计4年交付2100万两洋银。

如果有未能按期支付的情况,每年将按照每百两洋银加息五两的方式进行补偿。

八、所有英国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属国军民,在中国管辖的地方被禁止的,大清皇帝同意立即释放。

九、所有中国人,无论是在英国人占据的城市居住、与英国人有来往,或是跟随和侍候英国官员的,大皇帝特赦免罪。对于因涉及英国事务而被拘禁的中国人,也将获得释放。
十、关于第二条中提到的广州等五个城市对英国商民居住和贸易的规定,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费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议定,并由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以便英国商人按规定缴纳税费。

以上是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