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法释[2003J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釆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法(1999J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分析审判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情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属于一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釆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的存在,这种针对下岗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必然的内在联系。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买断工龄时单位发放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失业保障费,其目的是为失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提前预发的后期收入。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买断工龄款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将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这种方式已被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因此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至于之前形成的买断工龄款,要按买断工龄的性质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买断工龄款分为向前买断和向后买断两种,多数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买断工龄款都是对职工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即向前买断。这种买断工碧龄是按工龄计算的,其多少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关系,因此可以按工龄段划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工龄段,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工龄段产生的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一方的财产。如果是向后买断,则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买断时的年龄计算出以后每年的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能分清是向前买断还是向后买断,则以参加工作时年龄至70岁,计算平均款项,其中必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属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实“买断工龄”这种说法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中并没有见到。所谓的“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社会上流行的“买断工龄”一说,是不准确、不科学的,极易产生误导。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买断工龄”,工龄不能买断,也无法买断。工龄就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龄的实际意义有两个:一个是职工的许多待遇和他的工作年限有关;另一个就是自从职工的退休实行社会保险之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这段工龄,视为已经缴纳了。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合同虽然解除了,但职工的工龄照常有效,继续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实现连续计算。从工龄的这两个具体作用而言,工龄是无法买断的。从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来看,该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因此,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失之偏颇。
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况以及买断工龄款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者再就业保障等因素,若简单将买断工龄款笼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既然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那么一概地将买断工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合适的。虽然“买断工龄”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买断工龄款的纠纷总要有一个解决办法。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也不尽合理。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者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5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