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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成功破获一起公众场所寻衅滋事案。

夏季来临,分局紧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季节性多发违法犯罪行为,主动进攻、以打促防、即案即侦、快办快处,全力打好公共场所突出违法犯罪“围剿战”。

近日,分局刑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连夜分析研判、寻迹追踪,成功破获一起公众场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经查,3月10日晚,被害人韩某酒后在辖区某饭店吃饭期间,与犯罪嫌疑人孙某(男,2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王某(男,2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王某(男,19岁,河南省焦作市人)、李某(男,23岁,河南省焦作市人)四人发生争执,饭店老板将醉酒男子韩某推出店外后,韩某拿笤帚进店击打王某,饭店老板再次将韩某拦出店外,随后王某等四人持板凳等物品出门对韩某实施殴打。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身体多处挫伤、创口,多处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构成轻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等四人已被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 | 晋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编辑 | 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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