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下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有效期5年。《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保障综合开发的用地需求,并根据综合开发实施时序,将综合开发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铁路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指标保障。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铁路项目规划选址阶段,要将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考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实施规划控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路网等实际情况,确定站场中心点向外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综合开发备选用地。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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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政策措施》明确,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按“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原则编制,明确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范围、用地规模、开发条件等,促进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交通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对于必须与铁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铁路站场预留结构空间,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铁路建设投资主体或铁路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开展便民服务等相关物业的出租。

各地可探索对综合开发用地采取“成片提供,分期供应”的方式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即参照现行的招标拍卖挂牌模式先行确定综合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人和出让价格,暂不整体履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程序中的出让合同签署和出让金缴纳等流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分期签订综合开发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分期供地的总价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时确定的价格执行。分期供地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分期供地不能在5年内完成的,不得再为该使用权人办理余下土地的供地手续。

《若干政策措施》还鼓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或铁路项目法人单位积极参与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实施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等业务,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关款项。

南方+记者黄叙浩

[作者]黄叙浩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