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信息显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备案被罚20万元。

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4年5月13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桐常线海康威视宿舍东南侧一处复耕项目内存在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系首次,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条”违法情节轻微,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第1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体讨论后,对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