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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白某两夫妻与张某合伙纠纷一案,金湖法院判决两人偿还张某36万余元,淮安市中级人民院于2024年4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白某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因两人行踪不定、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直难以推进。

2024年5月23日清晨,金湖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赵某、白某住处,将正在家中的两人堵了个正着。执行干警进行了现场搜查,查获部分现金和其他财物。两人被拘传至法院后,表示目前无力还款。鉴于赵某、白某既不进行财产申报,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金湖法院依法对两人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 在宣读拘留决定时,白某当场流下后悔的眼泪。当晚,赵某被送至拘留所,白某因其他原因暂缓送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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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按传票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按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法院报告履行方案”,这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三项义务,法院以此判断被执行人主观上是否有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意愿,并进一步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本案中,赵某、白某逃避法院执行,最终却不仅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还受到了司法拘留的惩戒,可谓得不偿失。

来源 | 金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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