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部分酒醉驾、超载、非法改装等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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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E80***
被处罚人:张某
违法时间:2024年05月16日19时28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353国道2448公里200米处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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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464**
被处罚人:王某苹
违法时间:2024年5月20日23时14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银杏路路口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66.30mg/100ml(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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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7E***
被处罚人:李某强
违法时间:2024年5月24日21时46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兴盛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27mg/100ml(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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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80***
被处罚人:谢某军
违法时间:2024年5月25日12时21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436省道138公里500米处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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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036***
被处罚人:文某刚
违法时间:2024年5月23日08时01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247国道1588公里100米处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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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M31***
被处罚人:陈某富
违法时间:2024年5月23日16时29分许
违法地点:兴文县兴底路
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九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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