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某诉韩某甲离婚纠纷案
——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韩某甲,在韩某乙(系李某某、韩某甲之子)成长过程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让年幼的韩某乙长期独自上下学、外人接送、每天每顿在外就餐、餐食时间不规律、缺少学习工具等,遂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裁判理由及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韩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离婚,综合考虑双方条件并结合韩某乙个人意愿,判决韩某乙由李某某直接抚养,韩某甲支付生活费等,韩某甲每周可以探望韩某乙一次。同时,认为义务履行人李某某、韩某甲作为韩某乙的父母,对韩某乙的日常生活过问较少,伤害了孩子对父爱、母爱的情感需求,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韩某乙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韩某乙的全面健康发展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子以纠正,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某、韩某甲积极履行家长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家长对子女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明文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个体的人而言,情感交流沟通是基本需求,缺乏亲子正常交流会对子女心理和精神造成重大伤害,也将严重影响其行为习惯、个性品格等。本案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帮助父母进行情绪管理,及时纠正“问题行为”,督促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案例二
宋某某诉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家长应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之女周某某(时年7岁)系同学关系,宋某某与周某某在某小区门外玩耍过程中,因周某某触碰导致宋某某从高处摔倒在地,后周某某又跌落在宋某某身上,造成宋某某骨折。宋某某在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后宋某某监护人多次找刘某协商处理宋某某医疗费等,但刘某拒不同意协商进行处理。宋某某及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承担医疗费用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案经协商一致由刘某赔偿大部分医疗费后予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者危险源缺乏一定的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潜在的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的预见与认识。监护人需要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在未成年人玩耍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监护人应当客观看待损害结果,反思自身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履行,秉承和谐共处的理念,理性处理矛盾和纠纷,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案例三
张某某诉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抚养权变更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个人意愿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蒋某甲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蒋某乙由蒋某甲抚养,2021年10月蒋某甲再婚并育有一子,张某某未再生育。后张某某认为,蒋某甲再婚后可能致使蒋某乙健康成长和身心发展得不到保障,张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住房保证,能给蒋某乙提供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助于蒋某乙全方面成长和发展,且蒋某乙(年满11周岁)个人更愿意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故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理由及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乙已经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母离婚情况下有权表达个人意愿选择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蒋某甲作为父亲自与张某某离婚后一直单独抚养女儿蒋某乙,为蒋某乙的成长付出较多,受到了蒋某乙的充分认可和肯定。现因蒋某甲家庭关系较再婚之前发生明显改变,蒋某乙希望今后能够随母亲共同生活,蒋某甲应当给予理解、包容和体谅,并一如既往关心、疼爱蒋某乙。遂判决蒋某乙由张某某直接抚养,酌定蒋某甲每月给付蒋某乙生活费等。
典型意义
家庭是最温暖的港湾,提供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是为人父母应负之责。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双方更应承担起责任,充分尊重孩子的选择,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抚养权的变更,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家庭环境,抚养能力以及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谭某某诉某幼儿园、钟某等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应当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幼儿园老师带领谭某某所在班级(大班35人)在幼儿园室外广场自由活动。钟某在玩耍时不慎将谭某某推倒,谭某某经送医诊断为牙龈裂伤、创伤性牙脱位及上唇系带裂伤。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幼儿园教师组织谭某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推搡等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谭某某与其监护人将某幼儿园、钟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裁判理由及结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某幼儿园组织谭某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8000元,钟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000元。某幼儿园及钟某监护人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幼儿园中未成年人之间侵权,如何明确未成年人侵权人与幼儿园责任的典型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他们的保护应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即不折不扣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孩子的监护人在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时,需与幼儿园保持沟通,形成家、园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各方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强调了作为特别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注意义务责任。
案例五
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加强对子女的关心抚育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于2003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生育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未足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及承担抚养责任,李某甲现已成年,并在大学就读,李某乙尚未成年,生母陈某无法负担二原告全部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李某甲与李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李某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李某甲、李某乙2018年至2022年抚养费108000元,其后自2023年4月起支付李某乙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李某乙年满18岁,同时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生活补贴1000元直至李某甲完成大学学业,同时与陈某离婚,依法分割了婚内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当庭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未成年人家长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典型案例。家庭的关爱和教育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家长在教育未成年子女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快速发育阶段,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稳定而持久的关爱。对于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以及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引导指导家长“依法承担抚养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对两位女儿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职责,多沟通、多看望,增进父女情感交流,修复父女亲情,陪伴两位女儿健康成长。
案例六
胡某某诉向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以阳光助苗基金种下孩子心中的新希望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在读小学生。其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后育有其他子女,且无业有赌博、吸毒等前科。胡某某随奶奶张某生活,张某系胡某某的监护人。胡某某因智力发育问题,构成二级智力残疾,不能辨识与其智力相当的事务,生活不能自理。其监护人张某已70余岁,独自抚养胡某某生活、经济困难。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生母向某某支付从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
裁判理由及结果
该案由于原告母亲有意不到庭应诉,且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调解和正常开庭审理。胡某某生活、学习面临窘迫,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申请“阳光助苗基金”,经团区委批准,引导原告胡某某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将相应的救助款项发放到给胡某某,胡某某的生活学习燃眉之急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大渡口法院和共青团大渡口区委联合设立的“阳光助苗基金”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通过募集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共建“阳光助苗基金”,为需要帮扶的涉案未成年人提高经济帮助。通过社会的关爱和救助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快速发育阶段,需要来自父母的关爱,但父母的关爱缺失时,社会的关注和关爱不能缺席。本案通过相应救助基金的发放,帮助困难未成年人度过难关,并定期对未成年人生活进行回访,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和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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