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可心,救救14岁女孩——和成年男性深夜外出的女孩,就该被性侵吗?

在县城一家简陋的宾馆,两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先后和14岁的可心发生了关系。可心称,自己“不是自愿”,“用脚踹过”,但“没有呼救”。“我能喊谁,喊有用吗?”

两个男人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网友反而质疑可心,好像是可心自己不检点所致。就网友质疑,梳理一下案件事实。

可心刚刚14岁,为了寻求保护,也许为了找个能聊得来的朋友,就和成年男性深夜外出,并喝了一瓶多啤酒。 但是,可心不会想到,两个男人对她觊觎很久,让她出去,就是为了性侵她。 14岁的她,该如何保护自己? 在宾馆,孤立无援的她,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先后被迫和两个男人发生性关系。 可是,法律也没有保护她,甚至,有网友讽刺、质疑14岁的可心。

可心同意深夜外出,并不意味14岁女孩同意和男性发生性关系; 可惜和男人一起喝酒,也不意味着同意和男性发生性关系; 深夜,酒后,不能回宿舍时,可心同意和男性开房间,也并不意味着可心同意与男性发生性关系。

在宾馆,一个14岁的女孩,面对两个成年男人,而且蓄谋已久,吃了伟哥,就想侵害可心的男人,在孤立无援、极端恐惧情况下,不敢反抗,不敢呼救,并不意味着同意与男人发生性关系。

可心称,自己“不是自愿”,“用脚踹过”,但“没有呼救”。“我能喊谁,喊有用吗?”收起

1.被校园霸凌,乞求保护的14岁女孩。

14岁的女孩可心,读书期间“被人欺负过”,包括在寝室被女同学围在一起打耳光。
可心告诉红星新闻记者,3月11日晚自习课间,自己被一名曾经的女同学叫到女厕所。对方要可心跪下后,用脚踹她的脸和打耳光。一起被打的还有13岁的小丽。可心说,一共有四名女生,两人打她们,两人拍视频。打人的已经退学,拍视频的是9年级(初三)的女生。
“我在学校受欺负,想有人能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有人能保护可心,可心把他们当做恩人,把他们当做朋友。
“他们说可以帮我摆平”。“跟他们聊得来,可以聊一些网上很潮的东西。”

2.和成年男性深夜外出,喝了一瓶多啤酒的14岁女孩。
3月11日晚上,下晚自习后,她到校门口买了肉夹馍,又从史某和张某手中接过绳子。
当天晚上11点多,待宿管阿姨熟睡后,可心通过宿舍楼内部的楼梯从三楼下到二楼,从二楼走廊用绳子降到地面。
在县城一家酒吧,几人一共点了24支小瓶啤酒。其中可心喝了“一瓶多”,小丽喝了“不到两瓶”。期间,史某和张某又叫了一名男性过来,包括戴眼镜的司机在内,四人喝完了其余的啤酒。
喝完酒已是凌晨一点,中间过来的男人离开,其余五人去了宾馆,戴眼镜的男子随后离开。房间里剩下史某、张某与可心、小丽四人。

3.在宾馆孤立无援,被两个强壮男人性侵的14岁女孩。
史某与张某均为二十出头,一人体型“很胖”,一人身高1米八多。可心身高只有1米48。
四人进到宾馆后,小丽去卫生间后,灯突然被熄灭,张某俯身过来脱可心的衣服。两人发生关系后,史某又与可心发生了关系。

可心均予以否认,称自己不是自愿的,用脚踹过对方,但对方力气很大,按着她的手。对于为什么没有大声呼救,可心反问说:我怎么呼救,呼救有用吗,我向谁呼救?可心曾对红星新闻记者称,当时整个宾馆四楼只有这个房间里有人,房间里除了两个男人,只有自己和小丽,呼救也没有用。

警方调查显示,张某和史某在与可心发生关系时均戴了避孕套,张某还提前服用了壮阳药物。

4.不知带伟哥是啥的14岁懵懂女孩
可心不明白“聚众淫乱”意味着什么,同样,在警方问她知不知道张某在跟他发生关系前吃了“伟哥”时,她会问“那是啥?”她有的关于男女之间的性知识,是回到镇上读书后,男同学之间会“开黄腔”,但她会制止他们。她跟记者说,学校没开过生理卫生课,“一到那堂课,老师就让我们自习。”

可心表示,跟同学发生关系后,她最担心的是自己会怀孕,因为对方没有戴避孕套。她到网上查过这方面的知识。县城宾馆的事情发生后,她说:“我感觉过去就过去了,只要不想起来就行了。”

红星新闻记者问她,既然之前跟同学有过关系,史某和张某带她们去宾馆时,不担心吗?可心称,自己从来没想过他们会做这样的事。

5.最想念已经退学的好朋友的14岁女孩
因为再次翻墙外出,学校已经劝退了可心。
可心说,她最想念的是已经退学的好朋友,“

6.从“聚众淫乱”到“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警方没有定强奸,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
警方先定“聚众淫乱”,但是聚众淫乱不适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最后定最终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是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

7.公安补充侦查后,被告人仍然没有被批准逮捕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不是不构成犯罪,而是证据不足,如果警方补充证据后,检方认为构成犯罪,就会批准逮捕。

第三百零一条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继续侦查。

(1)本案不构成“聚众淫乱” 因为可心是未成年人,因此,不是聚众淫乱主体,所以,本案不构成聚众淫乱。 (2)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时,可心确实不同意,而是在喝酒后,在孤立无援、极端恐惧下不敢反抗,没有明显反抗,应该以强奸罪追究两个男人刑事责任。(3)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个男人引诱可心聚众淫乱,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公安已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市检察院退回并要求警方继续向同级检察院二次报捕,新蔡县检察院负责此案的一名王姓检察官,其解释说,案件还有其他事实没有查清,警方查清后可再报捕,“不是检方不予受卷,是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
等公安侦查清楚后,就可以继续提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果认为俩人构成强奸罪,仍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