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就跳进真实的商业世界里,站在那些债权人的角度看。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朋友张三或李四的公司突然倒闭然后溜之大吉了,你知道怎么用新颁布的那部公司法来合理合法地追回你的钱?

别担心,我们这就一步步来拆解这个问题,从签合同、告状,一直到法院帮你强制搞到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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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张图,咱们举个栗子来说:有这么两个家伙,张三和李四,他们砸下100万搞了个甲公司。按照规矩,现在只真给了10万块(未逾期)。

张三当上了董事长,李四呢,就当监事去了,而那个没掏腰包的王五就成了公司的头头。对了,忘了说,张三还有另一个公司乙公司的半壁江山呢。

好,进入正题——假如这事儿闹到了法院,你作为债主能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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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催那俩货,张三、李四赶紧把他们之前承诺要给的钱都拿出来。

这就像是说,根据咱们的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如果公司没办法把欠的债还清,那么债主或者是公司自己都可以要求那些答应给钱但还没给的股东们提前掏钱。

简单说,就是如果他们不按时给钱,你就有权利去法院告他们一状,让他们必须把兜里的承诺掏出来,让你拿到你应得的那部分。这样,你就有个更实在的机会能把损失弥补回来。咱们就是这么玩的,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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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说到了认缴出资提前到期这回事,比如说,如果有个案例里头能追回90万人民币,那这笔钱是因为公司法修订后,在立法上正式认可的一个做法。以前呢,这事儿主要看法官怎么判,现在有了明文规定。

然后呢,如果股东玩猫腻,比如偷摸撤资或者搞非法减资这种操作,得让他们把拿的钱吐回来,公司的那些董事、监事和高管也得跟着一起担责。

具体来说,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就不能随便撤资了。如果真这么干了,不仅得把钱还回去,要是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得跟着赔。

再比如,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减少了注册资本,股东就得退还那些钱,恢复原来的出资状态。要是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股东和那些董事、监事、高管们也得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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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还有个案例是关于减资程序出错的问题。如果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出了通知不到位之类的问题,那股东和董监高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说说转让股权的事。比方说张三的80%股份是从另一个叫小二的家伙那儿转过来的,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小二也脱不了干系,可能还得承担额外的责任。

这次的法律变动就是让那些搞小动作的人无处遁形,确保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简单说就是这么回事啦!

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比如说吧,如果一个股东想把他已认购但还没到期缴清的股本给转出去,那么接盘的那位就得接着承担把剩下的钱交上的责任。如果这个新股东没按时或者没给够钱,那原来的股东可能还得帮忙填这个窟窿。

接下来咱们看另一个情况——就是那些喜欢搞小动作的股东们。如果他们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来逃避债务,搞得债权人损失惨重,那他们就不能光躲在有限责任的背后了,得出来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有时候还不止一个公司哦,要是他们控制着好几个公司,每个公司可能都得出力解决其他公司的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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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谈谈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但是还有些事没搞定的情况。这时候,法院可能会让那些曾经的股东或者负责清算的人回来处理遗留的问题。这些法律依据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找到。

就是股东们要负起责任,不能光顾着自己的利益,搞出一堆麻烦后拍屁股走人。这些规定嘛,就是要确保事情能妥善解决,别让大家吃亏。

如果你是个债权人,想要加个人进入执行名单,你得自己写个书面申请,然后递给负责的法院。别指望法院会主动帮你做这件事,法官一般也不会提醒你的。

还有呢,你要是想追加被执行人,得提供一些证明文件,比如出资情况、股权转让之类的东西。你还可以请个律师去工商局查一查相关的信息。

说到起诉这个环节,如果你想要追究连带责任或者部分责任,早点儿行动总是好的。根据前面说的,你可以在起诉的时候,把相关的责任人一起告上法庭。

在起诉这个阶段,有几种措施你可以采取,比如:

1. 让那些还没到期的出资提前支付;

2. 如果有人抽逃了出资,让他还回来;

3. 如果出资有问题,让出资人补足;

4. 未到时间就转让的出资,也要补充责任;

5. 还有违法分红的部分,也得退回去。

对了,法律依据我前面已经提过了,你们可以翻回去看看。记住,遇到这些事情,别犹豫,赶紧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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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就是"撕破有限责任面纱",说白了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或者关联公司的保护罩会被揭开,他们可能会被一起拖下水,成为共同被告哦。

然后我们得提一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几位大角色。他们可是公司的骨干力量,但如果在执行职务时出了岔子,给别人带来损失,那公司就得站出来赔偿。不过,如果这些大佬们有故意搞破坏或者犯了大错,他们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些人有权有势,如果他们指挥董事和高管干些损人不利己的事,那么他们也得和那些董事、高管一起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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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呢,董事和高管的责任通常由公司承担,但这次法律改了,他们个人的对外赔偿责任也得到了明确。这可是个大变革哦。以前我们只能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里看到董事高管要赔钱,但现在这种事儿也可能发生在非上市公司身上了。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阶段,也有很多讲究。

这些都是法律的新玩法,大家得留意了!

如果咱们是债主,在麻烦开始之前咱得做点儿啥手脚,防患于未然嘛,对不对?

得挑对交易伙伴。比如张三,他手底下好几个公司,那咱们肯定得找个靠谱的,最好是他自己持股的那种,成立时间也得长点,注册资金多一些的,而且别有被强制执过记录的,这样风险小点儿。

接下来,合同里得有点硬货,比如说违约条款。定金啦,违约金啦,损失怎么算啦,都得清清楚楚,最好按照法律能允许的最高标准来设,让那些想违约的家伙一想,哎呀,这违约金太高了,划不来。

还有呢,咱们得小心那些可能会搞账期诈骗的空壳公司。这帮哥们儿可会玩了,拿什么大订单高利润忽悠人,然后让你等一大阵子才付款,等你钱投进去了,他们直接倒闭跑路。所以啊,签合同的时候,咱们得擦亮眼睛,好好调查对方一番。

要是情况允许,咱们得让相关的人出来担保。就像银行放贷那样,看看能不能让对方的大头目们,或者他们的家属来作连带担保。这样一来,咱们的钱袋子不就更安全了吗?

兄弟姐妹们,咱们得提前打好预防针,才能避免后患嘛!

得小心点儿哈,要是公司想帮别人担保,得搞清楚一件事儿:这个担保合同能不能站住脚,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不是说你想保就保的,得看好几个关键点。《公司法》第15条呢,就是咱们得过的第一关,还有啊,别忘了担保制度那边的司法解释也得瞅一眼。这些规矩可都是大家伙儿定下来的,不是开玩笑的,咱得跟着走,不能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