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打粮晒场

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请勿在道路上打场晒粮

(上图为网络素材)

又是一年丰收季

麦浪滚滚穗飘香

眼下濉溪县小麦陆续进入收获期

少数农民朋友为图方便

选择在公路两旁打场晒粮

此行为极易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也影响了农村路域环境和人居环境

通告禁止

占道打场晒粮危害

影响交通秩序

公路上打场晒粮,有人把扫帚、扬锨和铁杈等随意放在路上,甚至用石头、酒瓶、木棍和树墩等强逼车辆绕行通过,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也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网络素材)

影响驾驶人视线

在公路上晾晒的大量粮食,在阳光照射下容易反光,而脱粒、扬场时飞扬的糠絮,对来往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视线影响大,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网络素材)

影响车辆稳定性

在公路打场晒粮,车辆易打滑。同时,农作物秸秆会缠绕在机动车传动轴或排气管上,极易发生机械故障、火灾事故。

(网络素材)

造成粮食污染

公路表面含有大量沥青,而沥青中含有苯等致癌物质,经太阳暴晒后,苯等化学物质挥发,很容易附着在粮食上,造成粮食污染。加之车辆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液直接喷洒在路面的麦子上,更容易造成对粮食的直接污染,致使有害物质渗透到粮食里面,危害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 馨 提 醒

麦收期间请全县广大农民朋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保持良好的

公路通行秩序和路域环境

严禁占用公路打场晒粮!

来 源:濉溪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