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违纪!

案例

某村支书候选人吴某,工作中勤勤恳恳,热情奉献,带领村民创业致富,但在廉审阶段却被取消了竞选资格,原因就是入党前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而入党时没有报告该事项。吴某不但被取消村支书竞选资格,而且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纪法知识

吴某在入党时向组织隐瞒了其入党前所犯的严重错误,违背了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本应受到除名处理,但鉴于其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符合继续留在党内的条件,组织经慎重考虑,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此次修订,将入党后表现上好细化为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纪党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在填写入党材料时,应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做出全面了解。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在组织面前,任何隐瞒都非小事小节,而是不讲政治,不守纪律的大问题。要有政治意识、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