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某会计所深圳分所项目管理合伙人收上市公司子公司2600万贿赂,被判6年半,退回赃款,没收200万。深圳地区的会计所2017年收入,如果是2600万可以列第18名。这是2020年末的案子,在近期被,作为典型案例警示。

如下为判决文书摘录: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某甲会计师事务所历年来负责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IT审计等审计工作。2015年,重庆某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被某乙收购后并入某乙财务报表审计。李某某(另处)与某乙公司之间针对某丙的利润存在“对赌协议”,若无法完成利润要求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某系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其作为项目管理合伙人,负责某乙及某丙审计工作。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所带领的审计团队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某丙的账目存在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某丙的审计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为利用杨某的职务之便,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某某在与杨某见面过程中,以高薪聘请杨某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某行贿。杨某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6日,杨某收受李某某安排重庆某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另处)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另处)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某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600万元

2.2018年2月8日,杨某收受李某某安排某丁公司(另处)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某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

3.2018年4月2日,杨某收受李某某安排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通过小金库账户给杨某指定的杨某个人账户转账1500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共计收取某丁公司2600万元好处费

2019年1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对杨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立案。2019车1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因本案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受调查,2019年1月22日下午15时,杨某到经侦总队接受讯问。案发后,杨某代被告人杨某将2600万元退至重庆市公安局账户。杨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本案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对此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

经查,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庭审中杨某对证据的收集程序和真实性予以认可,辩护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问题

经查,首先,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内部合伙人,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主体要件;其次,从杨某为李某某谋取利益的内容来看,杨某在带领团队对某丙有关账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接受李某某的请托,承诺想办法帮助李某某关联公司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其谋取的利益并非单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既包括提供审计报告,也包括帮助李某某避免被监督部门检查,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不能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再次,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看,被告人杨某提供审计报告并收受李某某钱款的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基于此两罪具有一定的交叉,但综合杨某的全部犯罪行为来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评价更为准确;第四,从两罪的处罚后果来看,杨某收受李某某2600万元的好处费的情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其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其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从一重罪处罚。综上,本案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杨某确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可以认定为投案,但其到案后多次否认受贿或者为李某某谋取利益的情况,并以双方签订有顾问协议掩饰其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有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要求。故辩护人提出杨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0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