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

与现实中的行为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案情提要

某天下午,常某的儿子在游泳馆游泳,与同样在游泳馆游泳的安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吐口水,安某的丈夫乔某见后将常某儿子的头按入水中并对其掌掴。常某闻讯后与乔某夫妇发生争执,还冲进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公安调解未果。

为了“讨回公道”,常某和家人先后到乔某和安某的单位要求对二人进行处理,并通过单位的微信公众号获取了乔某的姓名、职务、免冠照片,在安某单位还因吵闹、言语攻击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此后,常某及其家人将乔某、安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这一事件也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安某的诋毁、谩骂。

其间,为化解矛盾,乔某、安某通过他人与常某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矛盾聚焦

常某及其家人利用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法院综合考虑各常某一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的过错情况,以 侮辱罪 分别判处常某及其家人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网络暴力情节尚不构成犯罪,是否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呢?

汤某和何某因为琐事发生冲突,未能协商解决,矛盾日益激化,后双方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泄愤,相互谩骂,甚至演变到开始捏造对方违法犯罪的不实信息并发布,引发大量网络评论、嘲讽、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依法传唤汤某、何某,告知双方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公安依法对二人处以 行政拘留五日 的处罚,并 责令删除相关违法视频 。

法宝指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