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在1995年分得单位的一套住房,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直到2020年,房屋面临拆迁,我的父母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合同,并分得两套房屋。因为我们是还迁房,所以不能即刻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021年父亲去世,我和妹妹经母亲同意想分这两套房,于是向拆迁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拆迁办说,拆迁合同是我们的父母签订的,他们不能变更。我想咨询律师两个问题:一是这两套房我和妹妹能不能分?二是我们该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咨询人:湖北省荆州市居民李先生
5月18日上午,我接到李先生的咨询电话时,觉得他很迷茫。耐心听完他的叙述,针对他的问题,我给出了以下法律分析和解决建议。
首先,拆迁办和李先生父母签订的拆迁合同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拆迁办和李先生父母签订的拆迁合同中约定,安置部门有必须为被安置人员提供安置房屋的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被安置人员就同时享有取得安置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公民对财产取得的权利,是有价值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毫无疑问,李先生父母和拆迁办签订的合同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在李先生父亲去世后,这一财产权利应当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拆迁办和李先生父母签订的拆迁合同中,属于李先生母亲的部分财产权利是可以赠予子女的。因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某种权利。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无房产证实质是有无所有权和处分权问题,它应当被认定为管理性质规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针对李先生关心的变更登记问题,我建议他们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所谓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李先生和妹妹、母亲协商好后,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
所谓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予公证的法律程序。办理赠与公证要求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李先生的母亲可以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将属于她的部分财产权利分别赠与李先生和他的妹妹,这样兄妹俩就能分房子了。
解答人:湖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线律师,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晏燕
办理结果:
李先生对接线律师的详细解答表示肯定和感谢。通过电话咨询,李先生了解到关于办理继承、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李先生表示会跟母亲和妹妹再次协商,如果大家同意接线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一家人就去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目前李先生的继承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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