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竣工

虽然国会拥有国会大厦,总统拥有白宫,但政府的第三分支直到 1935 年才拥有自己的建筑。

从 1800 年到 1935 年,最高法院实际上与国会共用办公场所。

1929 年,现任首席大法官、美国前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说服国会拨款建造美国最高法院大楼。

三年后,在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第三分支的总部开始动工。

遗憾的是,塔夫脱和大楼的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都没能活着看到大楼于 1935 年 10 月竣工。

最高法院大楼于 1935 年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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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会大厦和白宫(除总统官邸外)一样,最高法院大楼也对公众开放,可容纳众多访客。

此外,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总部一样,最高法院大楼也有自己的保护性警察部队,最高法院警察部,与国会大厦警察和白宫特勤局制服处形成互补。

大楼内有四个审判室、一个庞大的法律图书馆和许多办公室。

为了避免最高法院被视为其他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我们选择了一个不与国会大厦或白宫正对面的新地点。

最高法院大楼位于东北第一街一号,在国会大厦正东、国会图书馆正北。

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学会提供的图表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的变化,直至目前的九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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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D-罗斯福与法院包装

许多人认为,美国众议员(435 人)、参议员(100 人)和最高法院大法官(9 人)的人数是固定不变的,由美国宪法确定。

然而,这些数字实际上并不受宪法约束,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正如众议院的规模在 1789 年,至 20 世纪 20 年代之间有所扩大,参议院的规模在 1789 年,至 1959 年之间有所扩大一样,最高法院的规模也在 1801 年,至 1863 年之间有所扩大。

1869 年,最高法院确定了目前的九名大法官的规模。

然而,一部简单的联邦法律就可以改变大法官(或任何联邦法院的联邦法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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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 年,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提出了一项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计划,从而引发了争议。

批评者称这一 "法院打包计划 "是试图让法院自由化,因为保守派多数正在推翻几项,支持自由派的新政改革。

根据罗斯福的提议,他最多可以增加六名新大法官,由他提名,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确认。

尽管罗斯福声望极高,但即使是许多支持者,也对他的提议表示反对,总统被迫放弃了这一提议。

许多美国人错误地认为,总统试图做的事情是违宪的,时至今日,扩大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想法仍然备受争议。

1954 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布朗诉董事会裁决后一天拍摄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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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民权运动

与 19 世纪 50 年代的废奴运动类似,20 世纪 50 年代初的民权运动,也因南方议员拒绝接受州议会,和国会的民权立法而举步维艰。

有色人种协进会无法在南方政客面前取得进展,于是起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理由是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

最高法院曾在 1896 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中,支持各州在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

1954 年,最高法院在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一致(9:0)做出裁决,推翻了普莱西案的判决,这也是最高法院最著名的判决之一。

法院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意基于种族的隔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是违宪的。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是民权运动的开创性时刻。

继 "布朗诉董事会 "案之后,法院又做出了其他支持民权的判决,例如州际公交一体化诉讼。

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领导下,沃伦法院在 1953 年至 1969 年期间,做出了一系列自由主义的判决。

从 2020 年 10 月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将有六位倾向保守派的大法官,保守派将占据超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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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权时代回归保守主义

尽管沃伦法院在 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大幅扩大了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权利法案》赋予的自由),但在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又变得更加保守。

1978 年,伯格法院在 "巴克诉加利福尼亚州 "一案的判决中,对民权运动的胜利进行了相对的反击。

通过禁止种族和性别配额限制平权行动,巴克案的判决有时被认为是民权运动的终结,为始于 1948 年哈里-杜鲁门总统整合武装部队的改革画上了句号。

自 2020 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是保守派的超级多数(任何大于半数加一的多数),九名大法官中有六名由共和党总统任命。

这为保守派带来了公共政策上的优势,2022 年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的裁决,为这一优势画上了句号。

保守派法院的这一重大裁决,推翻了 1973 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罗伊诉韦德 "案的判决,该判决阻止各州禁止堕胎。

因此,罗伊案和多布斯案,成为自美国内战以来最高法院最具争议的判决。

美国参议员迪克-德宾,(民主党-伊利诺伊州)在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可能违反道德的行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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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与司法独立的伦理辩论

最近有关最高法院法官不道德行为的指控,再次引发了对美国最高法院进行适当监督的争论。

尽管美国宪法允许对联邦法官进行弹劾,但这只是一种党派行为,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过于软弱,无法起到问责的作用。

弹劾需要美国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才能定罪和免职,除此以外,对联邦法官的不当行为,没有其他正式的制约。

批评者呼吁通过立法来加强对这些法官的问责。

最高法院在道德方面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官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而对 "特殊利益"(利益集团)唯命是从。

富裕的利益集团成员,提交法庭之友书状游说联邦法院,他们可能会向最高法院大法官,或其家人提供好处以赢得好感。

虽然大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果有既得利益(如在出庭公司的投资),应主动回避,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愿的。

据称,如今仍 "在任 "的多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理可能偏袒一方的案件时都没有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