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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御史流芳
编辑|御史流芳
<<——【·前言·】——>>
英国最早具有司法职能的中央机构是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贤人会议对涉及国王和贵族利益的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其判决具有最髙效力,即使是作为最高贵族的国王也不得违背。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逐步完善,国王的身份有了新的转变。
正如卡内冈所说:"国王有双重特性:一方面是国王作 为封建大领主,他实行封建寡头统治;另一方面是他被奉为一国的最高统治者上帝赐予得充治其臣民的无上荣耀。他的统治便被披上君主制与 独裁的外衣。"王权的神圣化加强了君主权威,藉此,源出于王权的司法得 到迅速发展。
<<——【·普通法及普通法院的发展·】——>>
近代以前,英国的司法机构类型多样,包括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留下的传 统习惯法庭、诺曼征服^后逐渐成型的封建法庭、自成一体的教会法院和中世 纪后期形成的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
作为英国 司法发展史的转折点,普通法的形成与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建立具有划时代的意 义。普通法是各地习惯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套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的形成及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建立相辅相成,中世纪中后期英国司法的中央 集权化推动了这一进程。
<<——【·普通法的形成·】——>>
诺曼征服前英国的法律主要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带来的日耳曼习惯法。 由于习惯法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极大,对于试图统一英格兰的国王来说,法律的 统一是必要的。
这一时期出现了几部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尔弗雷德法 典》,该法典仅仅是对一些普遍适用的习惯法的汇编。正如在该法典序言所说: "我,阿尔弗雷德,现将先辈尊奉的法律统一记载下来……我未敢妄自记入我 自己制定的法律,因为我不知道哪些将获得人们的赞同。总之,在诺曼征 服么前,英国普通法尚处于萌芽阶段。
诺曼征服是普通法发展的转折点,它是普通法为普通法的发展"创造了至 关重要的政治条件和社会环境"。征服者威廉(illiamteConqueror,1066 -1087年在位)跨过英吉利海峡结束了英国长期分裂割据、屡遭外侵的历史,创建了封建制的统一王国。
为巩固王权和加强中央集权,威廉下令清查全国± 地,编制成《主地赋役调查书》。根据《盎格鲁一撒克逊编年史》的记载:威 廉一巧"令人调查得如此禅尽,乃至没有一海德止地,也没有一维格特王地, 的确也没有一头公牛、一头母牛、一头猪被遗漏而没有记录在案。"
强大的 中央王权将统治伸展到地方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壌。在此基础上,威 廉一世进行了法律改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教会的司法管辖权从世俗管辖权中分离出来,这样"有助于世俗法庭对等条件申明其相应的独立性,使中高级教±不得过于干涉世俗法庭的审判工作。
"二是确立"封臣的封臣 还是我的封臣"的封建法基本原则。同时,诺曼王朝(1066—1154)诸国王都 宣称对于传统盎格鲁 ̄撤克逊法律的认可。威廉一世宣称;"我决意并命令: 除我为英国人民利益添加的法律外,所有人都须遵守爱德华国王治下关于止地和所有其他方面的法律"。
亨利一世即位后也宣称:"我将爱德华国王时期的 法律与我父王(威廉一世)在贵族建议下制定的法律返还给你们"。总的来 看,尽管封建迅速发展,普通法也开始成长,但传统的盎格鲁一撒克逊地方习 惯法仍然是这一时期世俗法律的主体。
其一,明确世俗和宗教司法管辖权的界限。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克 拉伦敦法令》),明确世俗司法权和教会司法权的基本范围。 梅特兰对此指出:"尽管在亨利二世之后一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里这条边界 仍存有争议",但总算为教俗两界的司法权划了一条大致的边界。
其二,亨利 二世"将全国所有自由±地保有人对±地的占有(possession)纳入到王权的保 护么下"。他通过"新近侵占和收回继承地"(possessoryassizesofnovel disseisinandmortd’ancestor)两个令状为受到侵扰的止地所有者在王室法庭提 供法律救济。其亨利二世将陪审制推广到所有诉洽案件中。其四,将巡回 法庭制度常态化。
巡回法官们前往全国各地实施王室法庭的司法权,这样,业 己形成的普通法被输送到全国,同时,巡回法官们不断地将各地习惯法吸收进 I 普通法中来。在上述法律改革的基础上,普通法终于形成。总之,伴随着英 国司法的中央化,英国法律的主体逐渐由地方习惯法转化为普遍适用的普通法。
"无地王"约翰(Jo三nLackland,1199—1216年在位)时期,英国发生剧 烈的动荡,安茹王朝在欧洲大陆上的领地丧失殆尽,贵族发动政变,迫使约翰 王签署著名的《大宪章》。
普拉克内特指出;"整个英国宪政史就是对《大宪 章》进行解读的历史"。对于普通法的发展来说,《大宪章》也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它制定法的形式确立国王的统治必须限定于法律的范围之内, 蕴涵了法治的原则。
正如梅特兰所说:"大众的呼吁并非要变更法律,而是遵 守法律,特别是要求国王遵守。自此,所有的事务不再交由含糊的承诺予保 证,国王的权利及其限制白纸黑字的形式确定。另外,我们应该注意,除 《大宪章》具体内容之外,发布这样一份冗长、详细和实用的文件本身,就意 味着将会有法治(reignofla)的诞生。"
其次,《大宪章》确立了亨利二世 引入的陪审制度原则。陪审制是普通法区别于大陆法的重要特征, 它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
亨利三世统治时期,普通法继续大踏步发 展,大量案件涌入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法庭及派往各郡的巡回法庭,"普通法院 迅速成为所有重要的世俗案件的常规法院"。这一时期也是法官立法的黄金时 代,梅特兰指出:"法官们具有很大的司法空间,他们可创造新的救济措施 来应对新的情势",而"创制新的救济措施实际上就是在制定新的法律"。
布拉克顿曾在亨利三世时期担任王座法院法官,同时也 是一名教i。《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公6/e扭cmse化泌/她如如’ae) 代表了其法学成就。布拉克顿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影响。其一, 他提出"法律至上"思想。
他本人经历了约翰王时期英国的动乱,目睹了贵族 的反叛及《大宪章》的出现,他结合英国古老的自由主义,提出"王在法下"的思想,被爱德华桥克等人继承,最终汇入英国近代宪 政革命的洪流,成为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宪政原则之一。
其二,开创判例制度。他曾大量阅读13世纪的司法案卷,对其中约2000个案件做了笔记,结合长期的司法实践,他提出了判例原则。他在著作中写道;"如果出现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办法来判决"。判例原则作为普通法原则的核也内容之一,加速了普通法的成熟。丹宁就爵评价他是"第一个使法律成为科学的人"。
<<——【·结语·】——>>
爱德华一世后,普通法发展的巧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普通 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继续扩张。14、15世纪,俾随着封建制的解体和中央集权的 进一步加强,封建法和地方习惯法继续衰落,普通法确立了作为英国法主体的 地位。
另一方面,普通法自身的发展陷入停滞,并走向僵化,"它就像一架步 履觸姗的机器,难适应时代的新要求。"普通法适用最大的特点是其程序 性,即由一系列的诉讼形式(formsofaction)规制整个法律过程。庞德指出; "在一个不存在详尽且系统的实质性法律律令提供审判模式的时代,形式乃 是一种防止法官采取专断行动的保障措施","当人们只知道救济而不知道法 律权利时,对救济的唯一限制便是形式"。
普通法司法体系的成型正是诉 讼形式的全面建立为重要标志的。但诉讼形式的全面建立,即形式主义体系的 成熟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即普通法的僵化。
<<——【·参考文献·】——>>
1.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
2.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3.柴惠庭:《英国清教》,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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