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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本报曾报道的江某某遭受15人校园霸凌后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入选这批案例(详见本报3月29日报道《校园欺凌留下的这道疤》)。

案情显示,江某某(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多人帮忙殴打江某某。

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到达厕所后,孙某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其中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

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2019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具有防卫意图,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来源 |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