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生活中,盗窃行为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许多人都曾亲身经历过被盗的痛苦,无论是家中财物不翼而飞,还是公共场所随身携带的物品被盗,这些遭遇都让人十分气愤。

当盗窃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时,往往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李博天律师带大家深入了解盗窃罪的判断标准、量刑标准以及辩护要点。

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的。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是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具备两者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和次数对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一、盗窃罪的判断标准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是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的方式,秘密地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3.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辩护要点

我们在针对涉嫌盗窃罪的案件进行辩护时,应当考虑以下辩护要点,具体分为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主观方面、盗窃数额等。

  1. 行为主体特殊性

(1)刑事责任年龄之辩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其满十六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要区分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和破获案件时的年龄,不能以案发时间作为计算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2)刑事责任能力之辩

对于行为语言行为有些反常或存在精神病既往史、精神病家族史的行为人,在辩护时主要是要研究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

如行为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虽然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但在其发病期间实施盗窃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2.盗窃罪的主观目的

(1)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2)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系基于合法、有效委托而产生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如何证明这一点?实践中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以及相应钱款的去向。例如误拿别人物品,行为人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是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该情况下主要根据行为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以及拿走他人物品之后是如何处理的。

3.盗窃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给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在有些盗窃案件中,如果控方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辩护时应从控方的证据充分性进行考量,认真研究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从证据不足入手,充分利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原意,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4.盗窃数额的认定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是以盗窃数额作为主要依据的,在被告人的基本盗窃事实已经明晰的情况下,盗窃数额就成为被告人量刑的核心问题,盗窃数额的多少也是刑辩庭审的关键。

  1. 数额较大的问题

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盗窃数额是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对于有些案件的盗窃数额在“数额较大”点附近时,需将被盗物品数额作为辩护的核心。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罚:一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二是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主动投案的;四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被盗物品的估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估价机构的单一性和事实上的垄断性,目前价格认证机构对盗窃物品估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令人怀疑。对于指控的盗窃数额刚好超过“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时,应首先考虑是否申请重新进行价值鉴定。

5.多次盗窃的问题

对于一个被告人从事多起盗窃行为的案件,由于作案时间跨度比较长,有时甚至前后数年,仅凭被告人的记忆所做的口供,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如果被告人对发生很久以前的案件的细节陈述得相当清楚具体,那就有些不合常理。为此,辩护律师要大胆合理怀疑这些口供的真实性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去探求案件的真实面目。

对于有些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数额很小的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即使其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也可以作无罪辩护。其辩护要点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

6.其他情节

其余还包括是否具有盗窃罪的其他情节,是否未遂或不构成犯罪,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赔偿退赃、被逼无奈而盗窃获得原谅行为。

结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有关“盗窃罪”的相关内容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如遇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现有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事实和法律辩护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辩护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能通过充分的无罪辩护使被告获得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