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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猪冲上路把人撞伤后,养猪场管理者被判赔,谁料庭审后管理人员转头“变脸”拒不赔偿,当事人无奈向东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被告陶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广佛社区5组有一处养猪场,平时由被告自己负责管理。2023年2月19日17时30分许,原告吴某某骑电瓶车行驶至富牛镇某地时,该养猪场外路段时被冲出的三头白色成年猪撞伤。经法院查明,陶某某饲养了约一百头生猪,养猪场离公路约三四百米。养猪场系由被告自己管理,没有请工人。本案事发当天,被告的养猪场确实有七头猪跑出猪圈外将吴某某撞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陶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计34万余元。
案件执行情况
近日,吴某某申请法院对陶某某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法官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对陶某某做思想工作、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应当积极履行,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律后果及今后对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态度恶劣,扬言有钱也不还,东坡法院遂决定对陶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下一步,针对此类侵权案件东坡法院将进一步采取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以高质量的执行质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官有话说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损害由动物危险性引起,而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机体,其“行为”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性。
饲养动物致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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