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权益受侵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深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对恶劣犯罪绝不姑息。新家长报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李仲民,以获取专家解读。

李仲民: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新家长报

《意见》对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李仲民: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后浪”,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而茁壮地成长与环境息息相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都应当履行自身的保护责任。

该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强调保护”,另一方面“防治结合”,在审判改革方面“推陈出新”,即推动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这些都将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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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界定与处理,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李仲民:

该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意见出台之前相比,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体现了“变与不变”的原则。

“不变”在于,人民法院依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依然会坚持依法裁判、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态度以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不纵容态度也保持不变。

“变”在于,人民法院在回应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戒的社会需求时,更加注重惩戒与保护并举,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特别是对于“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将不再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而姑息纵容,而是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新家长报

如何理解《意见》中“宽容不纵容”的原则?

李仲民:

关于《意见》中的“宽容不纵容”原则,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理解。

首先,“宽容原则”强调的是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首要方针这意味着在判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经历、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理解和宽容。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其次,“不纵容原则”则体现在对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那些屡教不改的,我们坚决不姑息纵容,必须依法进行惩治。此外,对于学生欺凌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我们也要求依法从严处理。

总的来说,“宽容”原则展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而“不纵容”原则则确保了司法的尺度和对人性恶的抑制。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关爱,旨在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新家长报

当前对于家庭成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意见》中是否有特别的强调?

李仲民:

《意见》对于家庭成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特别的强调。主要包括侵犯未成年人的选择权、虐待未成年人、疏于监护未成年人以及“挟持”未成年人等情形。

为应对这些问题,《意见》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确保其在选择抚养人时的参与权。

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要求破除“亲情要挟”行为,保障未成年人与亲人的正常交往,对于不配合、不协助、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要求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并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和教育指导。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禁止违法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并在离婚裁判和继承案件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新家长报

如何依法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李仲民:

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最高法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依法从重处罚的要点:

明确从严惩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以体现对这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具体从严处罚情形包括: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诱骗其他低龄未成年女性卖淫或者供其奸淫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的;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的犯罪。

特殊犯罪零容忍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如拐卖、拐骗、绑架儿童,暴力伤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诱、介绍、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制作、贩卖、传播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方式变化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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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如何明确界定欺凌行为?《意见》对于欺凌行为明确了哪些责任?

李仲民:

欺凌行为通常被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

身体欺凌: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的行为。

语言欺凌:包括辱骂、诽谤、恐吓、嘲笑等通过言语伤害他人的行为。

社交欺凌:包括孤立、排挤、干涉受害者的社交关系等使受害者感到无助和孤立的行为。

网络欺凌:包括在网络上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言论、曝光隐私、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欺凌行为。

财务欺凌:包括强行索要钱财、损坏财物等涉及财务方面的欺凌行为。

对于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与行为性质和行为人年龄相关: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年满16周岁的人,无论犯下何种欺凌行为涉嫌犯罪的,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欺凌行为可能涉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见在应对未成年人欺凌行为上,明确了家庭、学校、网络管理者、社会及政府、司法层面的责任。家庭需承担监护、教育职责;学校应建立防控机制,加强家校沟通;网络管理者需规范监管责任;社会应强化监督,营造积极氛围;政府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场所监管;司法层面应惩戒与保护并举,公平高效审理欺凌案件。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旨在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欺凌行为。

编辑 | 蒋伟希

审核 | 李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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