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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润格

身体健康是幸福婚姻的重要保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负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结婚是对对方的一种欺骗,也是对自己婚姻的不负责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患有乙肝是否需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能否撤销婚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患乙肝,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2020年7月,周女士与黄先生因工作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后,两人选择登记结婚。在领证时,还做了婚前体检。第二天,婚检报告出来,黄先生患有乙型肝炎。

周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十分痛苦。她认为,黄先生为了达到领证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隐瞒乙肝病史,为此两人争吵不断。黄先生也觉得冤枉,“我每年都做体检,根本没有查出任何疾病”。

争吵使矛盾不断升级,两人缘分也走到尽头。领证不到一个月,周女士就起诉到法院,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法庭上,周女士称,在与黄先生相处三年多的时间里,黄先生从未提过自己患有乙肝,直到领完证后,在婚检处查出来有乙型肝炎,这会影响自己和后代的身体健康,所以坚决要撤销婚姻。黄先生则说:“我对周女士有很深的感情,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隐瞒,在婚检之前我确实不知道患有乙肝。”

本案核心点是乙肝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相关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乙型肝炎不属于以上三类疾病,且该疾病并未严重影响黄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周女士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请。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针对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基于医疗进步的不确定性,民法典未详细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也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如果故意隐瞒,就侵犯了对方对配偶患有疾病的知情权。撤销婚姻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也是一种欺骗。本案中,黄先生所患的乙肝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不足以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承载着情感、责任、信任和法律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幸福婚姻根植于情感基础,而有情感首先就要彼此坦诚、相互信任,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实现家庭幸福。所以,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结婚的选择,否则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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