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要求其予以备案。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现场执法检查、复制内容: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租赁合同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查看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者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合,研判是否具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发卡情形)
2、查看复印预付消费卡章程、预付消费合同和向消费者出具的凭证以及办卡充值的广告宣传资料。(研判合同、章程是否存在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否违反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看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3、查看复制交易记录。(是否向消费者出具了凭证或签订了合同,研判出具的凭证或者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条例要求,研判是否违反条例二十一条、是否存在条例第二十四条情况。)
4、查看是否按实施细则第十条通过甘肃预付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张贴备案标识
5、是否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具备在线监管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资金监管协议》
6、是否按实施细则第八条建立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甘肃预付码对接。无业务处理系统的是否使用甘肃预付码经营者服务系统
法律依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费用和实际消费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或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凭证。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的,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示;(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收取消费者费用而故意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以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作出虚假、夸大等承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二)双方协商一致的;(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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