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朱金红和母亲唐美兰约好在南通购买的店面见面。朱金红怎么也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决定让她步入了深渊。#图文万粉激励计划#
2010年3月8日,江苏南通市某个店门口停了一辆车,车前后方各有一个男人假装在打电话,店门口站着一位短发老妇人。
这三人形成了一个大三角的站位,警觉地观察着四周。当一位40来岁的中年女人出现在街道拐角处时,三人暗自交换了眼神,静静地蹲守,等待她走近。
女人远远看到了站在门口的老妇人,高兴地向她招手打招呼。显然,这个女人尚未意识到有什么异常。
等她走进到店门口,还没来得及和老妇人说话。前面那个男人快速向她奔来,她惊恐地往回逃。
可为时已晚,另外一个从后面出现的男人死死压住她的肩膀,前面那个顺势抬起她的双腿将她身体腾空。
女人拼命扭动身体,两个男人迅速将她塞进车子,老妇人也赶紧上了车,语重心长地说:“别动,妈妈这是在救你啊,听话”。
上面所说的被绑女人名叫朱金红,老妇人也就她的母亲是唐美兰。
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导致她的母亲要和两个男人设计将她“绑架”到什么地方?朱金红后来怎么样了?
唐美兰要和女儿商量房产事宜为假,将其绑到精神病院为真。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朱金红被绑到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下车后。两个彪形大汉押住她到精神病院病房,医生将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朱金红在后来的采访中回忆说:
“护士和护工把我整夜绑在床上,上厕所都上不了。从入院第二天开始,我就被强制服用了抗精神病的药物,不然就会被电针。电针时脸部肌肉抖动、手也抽搐,脚也抽搐。”
根据她的回忆,我们可以知道,朱金红是唐美兰的第二个女儿。
1995年朱金红毕业于南京大学金贸日语系,2000年4月作为翻译在日本工作。
在日本工作期间,朱金红先后经历结婚、离婚,并在国内的北京、上海、南通买了3套房,价值六百万,交由母亲打理房租。
2008年,由于世界经济危机,日本经济下滑,朱金红失去工作,决定回国自己打理3套房产。
唐美兰不愿将房产打理权交还给女儿朱金红,两人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2008年12月,朱金红为了躲避妈妈无休止的吵闹,从家里搬了出来,借住在一个朋友家里。
可唐美兰可以说是阴魂不散,每天蹲守在朋友小区地单元楼门口。但凡朱金红出门,迎接她的必然是母亲的号天叫屈。
朱金红因此不能出门,就连每天的饭菜都要靠朋友从窗户用绳子从楼上吊给她吃。
朋友的生活也遭到了唐美兰的骚扰,无奈之下朱金红选择了报警,最终逃过一劫。
朱金红跑到黑龙江大伯家生活了8个月。之后她又回日本生活了一段时间。
这期间朱金红还算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但是逃离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朱金红决定和唐美兰心平气和地谈一谈,毕竟她始终是自己的母亲。
于是她才会下定决心和母亲见面,以求和解,没想到却被亲生母亲绑到了精神病院。
在朱金红住院期间,唐美兰企图利用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局出具的一份精神病证明,到南通崇川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朱某为无民事能力责任人,从而得到三套房产的控制权。
这件事对朱金红也不是完全没有好处。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她是完全民事能力责任人,那么她自己是可以办理出院手续的。
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另外一家医院对朱金红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朱金红在鉴定过程中,对答如流,思维清晰,并无精神分裂症症状。
但医院考虑到不排除曾经患过精神疾病而康复的情况,给出了鉴定不能完成的结论。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声称女儿有病,自己是在救女儿的唐美兰,却在庭审中中途退庭,法院只好作出撤诉的决定。
朱金红仍旧无法出院。她受够了每天在精神病院数日子的麻木生活,甚至绝望地写下了遗书。
但是,朱金红可是独自在日本打拼将近11年,并攒钱买下了3套房的女人。她骨子里绝不是一个轻言放弃的人。她决定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虽然朱金红没有赢得这场官司,但幸好她的律师给她争取了出庭的机会。她趁还没有回到精神病院,给她的朋友写了一封求救信,并拜托律师交给朋友。
朋友将这件事辗转爆料给媒体。媒体随之介入调查,发现整件事情疑点重重。
首先,除了唐美兰,朱金红身边了解她的人都说她很正常,那么她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南通第四人民医院又是如何鉴定出她有的?
其次,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可以判定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法院是按撤诉处理,也就是朱金红目前为止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为什么不可以自己办理出院?
最后,为什么唐美兰手中有一份由“公安局”开具的而不是医院开具的精神病证明?唐美兰是真的如她所说她在拯救女儿吗?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惑,记者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也就是朱金红所在的医院了解情况。
记者注意到,朱金红的医疗就诊书上,诊断朱金红患有精神病的一个重要依据竟是唐美兰的口述。
对此,朱金红的主治医师回答:
“精神病史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的精神检查是更最重要的方面,会结合起来进行诊断。”
当记者不断要求见朱金红时,受到了医院的再三拒绝。
她的主治医师解释说:
“你们目前接触她的话,谈吐、接触各方面都是很好的,不涉及到妄想等情况。但如果从很专业的角度出发,那我们的诊断很明确的就是精神分裂症。”
这样含糊其辞的解释让人感到费解。再者,这怎么能够成为拒绝记者见朱金红的理由呢?
记者最终没有见到朱金红,但主治医生表示,朱金红目前的情况是可以出院的,但按现有的精神卫生规定:必需要送她进来的人,也就是唐美兰来办理出院手续。
他们已将情况告知唐美兰,只是唐美兰迟迟不肯来办理出院。
记者在对唐美兰地采访中了解到,2005年朱金红和她的丈夫曾经回国,朱金红怀疑她的丈夫有外遇,还要在晚上偷偷加害她。
唐美兰认为她患有被害妄想症,担心她到处乱跑出事,所以将她送进精神病院。
唐美兰声泪俱下地对记者说,
“没想到我女儿待我这样,还说妈妈不好!我这是在救她!”
可当唐美兰被问道为什么不肯接女儿出院时,面对镜头的她大放厥词:
“她还没好透!就是没好透!这是我说的!现在连房产委托书都不能写,我还能带她出院?”
原来女儿朱金红住院期间,唐美兰曾多次到精神病院让她签署房产委托书,只要她签字并赔礼道歉,那么唐美兰就会让她出院。
在唐美兰的观念中,女儿朱金红的一切东西都应该由自己掌控,身体也好,精神也罢,财产更是如此。
所以朱金红只要和她的意见相悖,那就是朱金红的忤逆不孝,就应该受到惩罚。
唐美兰还称,当初那份“公安局”开具的精神病证明,是请在公安局工作的大女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盖印的,大女婿因此被开除公职。
整个事件调查到这里令人感到窒息。一个母亲,以救护之名,实敛财之事,不择手段地把女儿送进精神病院,使之饱受精神和肉体地双重折磨。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或许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唐美兰终于将在精神病院待了190多个日日夜夜的朱金红接出。
记者在医院门口简单采访到了朱金红,她看起来状态萎靡、精神不振。
当朱金红谈到她被拘禁在这里,掉进了地狱,唐美兰赶紧用手捂住了朱金红的嘴,并迅速驱车离开。
本以为出院后的朱金红终于得到自由,可是她的朋友却怎么也联系不到她。
原来出院时,院方要求朱金红必须在出院的材料上签字,意味着她承认过去患有精神病。唐美兰便抓住这个把柄,继续将她软禁在家。
关心事件后续的记者前往唐美兰家中找朱金红。唐美兰一直阻止朱金红和记者单独接触。
后来,记者找机会支开了唐美兰,才知道朱金红的身份证、存折、护照、手机都被唐美兰没收,家里的座机也被藏起来。
朱金红曾偷偷向记者求助:
“我是正常的,帮帮我。”
出院后的第五天,朱金红消失了。
她的朋友联系了警方和妇联以及媒体,最后在乡下舅舅家找到了她。通过诸多协商,唐美兰同意将朱金红送往当地妇联居住,但她必须一同前去。
在当地妇联居住的日子里,唐美兰对她形影不离,甚至连上厕所也要跟踪她,朱金红感到十分压抑。
终于,在某天夜晚,无法忍受的朱金红趁母亲熟睡之际,连夜逃出妇联,赶往了一个朋友家。
不幸中的万幸,朱金红之前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但之前因为一系列事情一直没来得及去取。
在朋友的帮助下,朱金红在一天内,取得二代身份证,又用刚领取的身份证办理了存折挂失补办手续和护照。
就这样,朱金红为了避免再被母亲的控制,购买了机票前往日本,并将房产的事宜交由她的律师来处理。
之后几年贼心不死的唐美兰甚至还向法院上诉,要求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将房产交由她管理。
这场闹剧一直持续到2013年,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唐美兰上诉,朱金红完全拿回了的房产,捍卫了自己的自由。
最后,在一次对朱金红的采访中,她回忆道:
“当时精神病院喂的药吃了会昏昏沉沉的,为了减少用药,尽量保持清醒,我会假装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护士打好关系。这样他们就会放松警惕,然后偷偷把吃的药吐出来。我经常会想:我是一个正常人我为什么要屈服,我一定要坚持下去。”
当提到朋友给精神病院的身无分文的她寄钱,让她在医院买些零食吃。她的脸上总算露出了短暂而稀有的笑容。
或许正是因为她的坚韧和朋友的支持,让她度过了这场人生的劫数吧。
她说她现在尽量不去回想这些痛苦地事情,因为她怕想多了真的会变疯。
我们真心地希望她能早日走出亲生母亲带给她的阴影,重新找回当年笑容灿烂的自己。
在此次案件中,我们需要知道虽然朱金红在出院手续中签了字,也就是说被迫承认了她有精神病。但我们患有精神病和是否是完全民事能力责任人是两码事。
法律规定,有权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只要法院没有判决她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没有权力剥夺。
医疗机构的诊断也只能是法院认定的参考。
所以朱金红从始至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所以,她的母亲对她的软禁,扣押身份证、护照的行为是违法的。
反思这场闹剧,除了贪财的极端母亲,一份来自公安局的精神病证明,稀里糊涂的精神病医疗确诊书,不合理的出院规定都是朱金红案件的推手。
基于当时社会出现的多起类似朱金红案的”被精神病”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而对于违法的人或机构,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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