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没有入住或长久空置,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答:不能。若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收费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本人没有在合同签字,需要交物业费吗?
答:需要。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目前的物业公司不满意,解除物业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物业公司能否对没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
答:不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何使用?
答: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该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使用。
来源 | 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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