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没有案底。

通常我们所说的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要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就不会留有案底。

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终结案件,其不起诉决定并未经过人民法院裁判,因此不起诉决定从刑法意义上讲并不导致行为人有罪的法律后果,行为人系无罪之人,当然也就无案底了。

另外,在我们国家,不起诉的类型除了相对不起诉,还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否存在案底,则需要具体分析。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法定不起诉的法定事不同,是否存在案底不同:

1.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自然就不会存在案底。

2.法不应追究刑责的,由于其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才不予追究,其犯罪确凿无疑,这种也应当有犯罪记录,是有案底的。

二、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

由此可见,存疑不起诉中,嫌疑人是否犯罪是不确定的,从疑罪从无的角度来说,他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对于存疑不起诉的,他是没有犯罪记录,不存在案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点击下方图片直接进入律师咨询中心咨询本地律师!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语音回复 15万律师为您免费在线解答

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