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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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减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那么在违约发生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合同解除为前提。
如果合同约定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守约方未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吗?
最高院在《薛成飞等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本合同签署后,达到付款条件时乙方(万科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任何一笔的转让价款,乙方除支付相应违约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给甲方外,还须按约履行付款的义务。若乙方迟延履行付款超过6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和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支付项目转让总金额(即11.9亿元)的20%违约金,如给甲方和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同时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万科公司未依约支付转让价款,薛成飞一方或者主张由万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并由万科公司支付项目转让总金额20%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本案中,薛成飞一方诉请在一审法院释明下已变更为要求万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的转让款以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其再提出转让款总金额20%违约金的请求,无合同依据。
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如果约定只有解除合同,违约方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诉讼中并不要求解除合同,则依据前述约定主张违约金就失去了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想要不解除合同对方也要承担违约金,则需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在条款的设计上进行调整,约定即便不主张解除合同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对此类条款存在的风险要有一定的预判,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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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薛成飞等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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