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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骨科医院未按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某骨科医院麻醉药品销毁登记表无监督人员签字与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未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行销毁。该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3年3月31日结案。
适用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典型意义】
本案案由新颖,调查缜密,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麻醉药品销毁登记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复印件、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复印件、入库验收单、药品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同类型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参考,同时也规范了辖区内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为后续开展培训与专项行动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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