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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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在第一个案例《蒋某某正当防卫案》中,最高法明确:“对学生霸凌行为,依法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因涉事双方系未成年学生而排除适用。

【案例原文】

(一)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指导性案例225号)

本案例明确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规则,以及所涉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规则,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当处理涉学生霸凌正当防卫案件,促进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01

对学生霸凌行为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可见,学生欺凌的范围较为宽泛,而学生霸凌则属于其中直接针对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侵害且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故而,对学生霸凌行为,依法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因涉事双方系未成年学生而排除适用。

02

对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案件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由于学生霸凌发生在学生之间,决定了所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认定具有复杂性。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冲动等特点,导致其在面对霸凌不法侵害时,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欠缺,对防卫方式的选择及限度的把握可能难以达到成年人的理性程度。基于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与处理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正当防卫案件有所区别的规则,特别是不能对未成年防卫人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而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角度出发进行判断,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案例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着重从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防卫限度的判断两个方面提炼裁判要点:

一方面,关于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本案中,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的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基于此,本案例的裁判要点之一明确:“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另一方面,关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本案中,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且,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基于此,本案例的裁判要点之二明确:“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03

对学生欺凌要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一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教职员工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应当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特别是,监护人对实施霸凌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选用本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本案例对于正确处理涉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这绝不意味着我们支持“以暴制暴”。未成年人在遇到学生欺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以免让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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