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临萍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从此我国以专门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为人民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国家赔偿审判30年工作成绩
30年来,人民法院专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司法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紧抓公正司法生命线,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于国家赔偿审判始终,坚持依法赔偿、当赔则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995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审结31.38万件。其中,受理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与1995年相比,2023年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增长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从17.76元增长为2024年的462.44元,国家赔偿审判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二是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认真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推动修法、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制度供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30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了百余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近百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得到长足进步。推动实体裁判规则精细化发展,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执行赔偿、请求时效等规定织密了权利救济的保障网;推动程序规则日臻完善,立案、自赔、委赔、监督等各环节程序更加便民利民,有效破除了各类程序梗阻,显著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遵循和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工作协同,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既坚持依法办案,又注重能动履职,加强沟通协调,竭力寻求各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各级法院主动联合立法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财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等建立国家赔偿工作联动机制,力争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并通过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共同创造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平台。
国家赔偿审判30年工作的成效和经验
30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同频共振,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将法治理念根植人民心间,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国家赔偿审判将“人民性”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其“平冤理直”的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在全社会形成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满足了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期盼。此外,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办理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河南吴春红等广受关注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评选各类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讲好国家赔偿故事,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成为“法律的明白人”“权利的明白人”,为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是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当行政或司法权力运行出现问题,尤其是对弱势个体造成伤害时,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关系紧张。国家赔偿审判一方面通过对受害人依法赔偿,有效缓解冲突,在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国家赔偿审判通过案件、国家赔偿司法审查白皮书、司法建议等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合法、有效、正当行使权力,从而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三是有力助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制度之治。30年来,人民法院不仅积极参加《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而且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国家赔偿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有力促进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转化为具体的人民权利之保障,改写了几千年来“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积极助推我国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
30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首先,强化政治建设,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党的绝对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将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坚持司法为民,是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根本立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首要职能就是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依法及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后,坚持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是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着力实现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确保各类国家赔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筑牢人民权益保障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屏障。
谱写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篇章
“三十而立。”站在新的历史征程上,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接续奋斗,谱写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篇章。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司法审判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相关法,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制度,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努力做到善于“从政治上看”与精于“从法治上办”的有机统一。
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就执法司法失误负面影响提出的“100-1=0”特殊法治公式,准确把握刑事冤错赔偿的特殊价值,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把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妥善处理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充分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重视,站在服务保障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并按照党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要努力探索工作联动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工作安排中开展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
(二)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人权保障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国家赔偿在制度设计上以权利救济为首要宗旨,自始就有“抚民心、济民权”的功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理念和“情系人民、敢于担当、充分履责、系统思维”要求。日前,张军院长在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以“如我求偿”的意识办好每一起关乎民心向背的国家赔偿案件。这些重要论述和司法理念,为新形势下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人权保障功能提供了有力指引。
要强化诉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求告有门。要强化程序保障,以程序公开、举证责任分配等为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强化实体救济,从受保护权益类型、侵权情形、免责事由、赔偿标准等方面,细化完善规则,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要强化延伸服务,通过善用司法救助政策填补《国家赔偿法》救济盲区,帮助冤错案件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等举措,让司法更温暖。
(三)坚持能动履职,努力做实做细赔源治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张军院长多次就人民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进行部署。国家赔偿案件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诉讼链条长,做好“抓前端、治未病”工作尤为重要。
要牢固树立新时代能动履职理念,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推做实做细赔源治理。要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基础分析。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部署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涉监所刑事赔偿三个专题调研,站在司法赔偿审判视角,深入分析总结原司法行为的问题、成因和对策建议。各级法院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标对表开展赔源治理工作。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赔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手段并不局限于单一的系统内调研分析,还可以通过联合调研、工作会商、同堂培训、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齐抓共管,统一思路,提升质效。
(四)坚持开拓进取,切实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发展的制度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强国,必定是一个良法善治、法治昌明的国家。我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人民法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修改,积极构建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赔偿法律规范适用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以良法破解制约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发展的难题。
首先要强化问题导向。《国家赔偿法》42个条文不仅规范了三大类型的赔偿,而且规定了程序和实体内容。司法实践中,法律供给不足与实践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逐渐显现。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因法律供给不足引发的影响充分保障救济权利的矛盾。其次要坚持系统思维。要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规范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填补规则漏洞,提高规范的系统性,为国家赔偿立法修改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最后要尊重司法规律。法律规定的稳定性与司法实践需求的紧迫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考虑到立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特点,要实现立法修改和规范体系完善同步进行。对于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于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立法目的和精神,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予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法治统一。
(五)坚持提质增效,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现代化
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和国家责任的承担,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推动审判管理向现代化转变是抓实“公正与效率”、保障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各级法院要深入谋划思考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如何更好融入社会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不断放大国家赔偿制度效能,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要强化优化审判管理,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为抓手,用好“案-件比”等关键指标,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促推国家赔偿审判,以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要融合抓实监督指导和条线建设,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借助各类业务平台聚合效应,补齐执法办案短板,统一工作理念和裁判思路,推动《国家赔偿法》更好贯彻实施,带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要坚持数据思维,加快推进国家赔偿条线“一张网”建设工作,有效实现上下级法院深度融合,实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与前端案件的有效链接。各级法院都要充分用好审判数据,研判分析国家赔偿审判态势,总结分析突出问题、高频问题,以信息化助推提质增效,以数字化赋能执法办案。
(六)坚持素质建设,全面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家赔偿审判队伍
张军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近年来,人民法院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履职尽责,实现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长足进步。与此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为国家赔偿审判基层队伍薄弱、机构不完善、人员不稳定、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并且,国家赔偿审判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行政执法等各方面业务,对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是新征程下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法治保障。
要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把讲政治的要求融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继续办好国家赔偿工作培训课堂,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和调研的结合,优化培训效果,持续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做实强基固本,国家赔偿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条线监督指导,更加重视基层工作,将培训交流资源更多向基层倾斜,夯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长足发展的根基。
三十而立从头越,继往开来谱新篇。人民法院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奋力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履好职尽好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4期
编辑/孙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