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INTRODUCTION

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原告擅自将规划的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住建部门(本案被告)对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第一次是针对其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次是针对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进行处罚。两次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事实理由不同,那么,住建部门的两次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再审法院认为,两次处罚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虽有所差异,但针对的均是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这一违法行为,因此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为河南省高院真实案例。本公众号旨在通过具体真实的案例,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关于土地征收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以在必要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号:(2020)豫行申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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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营业房结构,将两层改为三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许建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上述处罚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以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将规划的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本案被诉的许综罚决字【2017】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两次处罚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虽有所差异,但针对的均是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这一违法行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许综罚决字【2017】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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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栋6楼。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以北、八龙路以西东岸华城一期1号楼南起第九间.

再审申请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因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其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再审称,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二层商业用房改为三层,住建部门针对其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申请人针对其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进行处罚,两次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事实理由不同,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且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7年12月11日向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撤销了许建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在一审审理期间只存在一个处罚决定。同时,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营业房结构,将两层改为三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许建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上述处罚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以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将规划的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本案被诉的许综罚决字【2017】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两次处罚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虽有所差异,但针对的均是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两层商业改建为三层这一违法行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许综罚决字【2017】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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