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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统一规定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新规探析
作者:耿碧君律师
2024年1月4日,《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这是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统一规定,填补了社会团体名称的立法空白,解决了此前部分制度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了解统一的名称管理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一、社会组织的名称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依法办理登记”指《办法》施行后正在或者开始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且,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的名称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任何人都不得以干涉、盗用、冒用等任何方式侵害社会组织的名称权。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基本为“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二、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合法、合理、合情,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除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应使用汉字,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关于“相同名称”,为维护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便于社会公众识别,社会组织不得与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同行(事)业领域、同组织形式情形下的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同时,亦不能在同样情形下与已办理更名/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及受到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更名登记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以作区分。
三、常态化整治不合规或不合规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拟申请或变更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排除相同或冲突的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还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名称中存在前述具体规则中除外情况、需配合其他证明人或材料的,应当提前与登记管理机关充分沟通意见。
在取得登记后,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与其登记证书上一致的社会组织名称,在其他场合使用简称时也应注意依法依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办法》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社会组织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2024年5月1日生效,两规定废止
《办法》生效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在《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中国现代社会组织法律规制百年沿革(19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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