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张市监处罚﹝2024﹞003110032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江苏官网载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违反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款40.8324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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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合法成立的市场主体,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六)办公费用”,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当事人在暨阳湖苑项目投标及和光生活广场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测算中,已将物业服务办公场所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且当事人与开发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将物业服务办公场所水电费由全体业主分摊的相关约定,故当事人自用的水电费不属于由全体业主分摊的费用,而是应计入其办公费用并纳入物业服务成本。 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的公共能耗费,本质上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此款项仅用于向给排水公司、供电企业支付小区共有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当事人作为该款项的实际管理者,理应依法依规使用,但为转嫁经营成本,将本应列入其物业服务成本的办公场所水电费从代收代付账户中支出,让全体业主分摊该费用,从而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业主一般只能通过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途径知晓该款项的收支情况,但当事人在公示时,隐瞒了由全体业分摊其办公场所水电费的情况。另外,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一方面,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递交的张家港暨阳湖苑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材料中、2020年递交的和光生活广场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表中,均将物业办公场所水电费计入办公费用并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但当事人作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落实;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所公示的暨阳湖苑2018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中,“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构成的“公共耗能”栏内填有数据,说明当事人知晓办公场所水电费用应列入其物业服务成本;第三方面,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本局曾于2023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物业服务企业价格政策提醒会,当事人参会并就合规经营、规范收费等作出过承诺,但会后当事人未全面组织自查,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7日,负责人李宗阳,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31组(西二环路与西湖苑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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