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韩国|日本|台湾面膜到国内清关申报、报关代理、提货物流配送

面膜是护肤品的一个类别,用于皮肤补水,也具有保湿、滋润、营养、改善外观、深层清洁等多种功能。面膜覆盖皮肤的角质层,为角质层提供水分,使角质层充分水合从而改善皮肤外观和弹性;含有保湿剂和软化剂等,同时具有封闭效果,可减少皮肤流失水分,使角质层变得柔软,促进有效成分经皮肤吸收。

进口面膜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权

B.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C.面膜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牙膏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面膜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面膜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面膜一般流程为:

注册面膜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面膜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一般进口面膜客户关注的问题:

面膜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面膜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面膜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面膜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面膜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面膜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面膜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面膜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面膜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面膜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面膜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面膜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面膜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面膜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面膜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