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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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写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即使未届出资期限,也可追加股东在认缴范围担责。
那么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
在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1.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证明股东认缴出资的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它详细记载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等信息。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反映了股东向公司出资并成为股东的意图。
2. 出资证明书
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3. 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信息。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4. 工商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工商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的报告。它能证明股东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6. 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财务记录
股东出资汇款时,可在附言中注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出资”,以证明已实际出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的内容也能反映股东实缴出资的情况。
7. 公司年报
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的内容,也能反映股东实缴出资的情况。
如果股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应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支持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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