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实践中,刑事案件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有可能判决无罪:
1、在无法确定直接证据真实性,且间接证据无法相互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代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有罪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但陈述前后对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是否与代某一起去吃饭及是否用手机与代某通话和聊天等内容,与其他证言相矛盾,且无法排除。腹内胎儿的DNA与代某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可以证明代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否违背意志的事实不清,而多名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均来自于被害人的陈述。
因此,在代案件中,由于直接证据的缺失和间接证据的矛盾,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代某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原始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未排除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仅以存在瑕疵的“孤证”移送审查起诉,将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2、模糊概括的伤害行为无法对应具体细微的伤情成因,仅以双方厮打即认定被害人的全部损伤均为被告人形成,认定被告人有罪不当。
如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嫌疑人承认对李某某造成伤害,但是概括性承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发生厮打,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手指伤系被告人用嘴咬造成的,且被害人只有手指的指肚侧受伤,手指指背处没有受伤,伤情与被害人陈述不符。
该案中,虽然嫌疑人承认了对李某某的伤害行为,但具体伤害的成因和细节缺乏明确证据。李某手指的伤情与李某的陈述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伤是由李某造成的。在没有具体证据证明伤害行为与伤情之间的直接联系的情况下,仅凭双方的争执就认定李某有罪是不合理的。
公安机关现场出警后没有及时固定现场多名证人的证言查清具体案发经过,亦没有进一步对伤情进行成因鉴定,仅凭双发发生撕扯且被害人事后形成一处轻伤便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明显不当。
3.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在原始现场或原始证据已经灭失、丧失取证条件的情况下不宜立为刑事案件。
如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是一起居民窃电被供电企业处罚的行政案件,但由于当事人屡次到供电进行闹事,引发供电公司以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报案时间已经是时隔一周以后,用电稽查人员没有在现场查处并固定窃电点的证据,仅开具了窃电处罚通知单。
由于原始证据的缺失和现场的破坏,公安机关无法获取关键的证据来支持盗窃行为的指控。由于报案时间的延迟和现场的破坏,导致无法确定窃电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因此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无罪。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