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商标维权案件增多,被诉商标侵权已经不是新鲜事。

首先一定要仔细看起诉状,先看看对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1、停止使用。这是所有侵权案件必然会要求的,也是起诉的基本要求。

2、赔偿损失。绝大多数都会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多少的问题,具体多少法律有法定赔偿和根据侵权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侵权人应该根据案件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淘宝刷单证据、例如销售数据等等。

3、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可以要求赔对方律师费,因此,维权的合理支出通常也是诉讼请求之一。这个合理支出最常见的组成部分是律师费和公证费。

4、还会有一些诉讼里要求登报道歉,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并不会伴随人身伤害与人格上的损失,所以很多时候是不予支持的。要看具体情况。

5、常见的还有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这是没有必要写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费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由败诉方承担。这不需要作为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被起诉???

请你先冷静下来,请仔细核对,商品的销售标题、宣传页面是否使用了品牌方的商标,商品本身是否使用了品牌方的商标。

一般小店铺为了引流,让更多人看到自己的商品,都会在链接上添加各种消费者频繁搜索的关键词,很多品牌的名称通常就赫然列在标题上供他人搜索。

商标属于权利人财产,品牌方在核定的商品类别具有商标专用权(注意,驰名商标不受类别限制,在任何品类商品上均不能擅自使用之)。

例如“华为”是你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手机和电子产品,我也销售手机,属于同行业同类别的竞争者,那么我在销售手机时就不能在链接标题、销售宣传页面等使用华为商标,否则极大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包括描述为“华为同款”等关键词也极大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你的“华为”已经驰名,那么我在任何品类商品上都不能使用华为商标。

一定要仔细核实证据。

有的商标诉讼并没有律师参与,证据参次不齐,原件、复印件、公证件并存。

法庭上是讲证据,即使有的案件,原告认为自己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没有证据加以支持,也可以推翻。而在案件审理中,由于被告确实可能有侵权之疑,往往由于理亏而没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否侵权、赔偿的数额这些都是辩论的要点。

一定要提供答辩状和原始销售数据,证实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

有一部分律师觉得自己对案件了解,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答辩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太过简单。只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简单的回复。这样的辩论容易遗漏要点,重点也不突出,是不可取的,不但要书面答辩,还要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提前给法官递交,以免法官被原告的先入为主而影响。

尤为重要的是,庭审中,作为被告,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销售原始数据,证明实际销售数据和销售金额。如果没有那么多的营业额,也不用担心会赔偿太多。

一定要找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

虽然律师的执业并不区分方向,但是律师的水平却是分方向的。由于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考试占很少比例,所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辩论要点。因此推荐找有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或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更能应对得当。

例如,在商标侵权分析轮种过程中,何谓商标相同,何谓商标近似,都是一个需要有知识产权功底的律师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

案例分析:

某灯具公司作为业内知名品牌,多次被相关组织授予各项荣誉,且早已取得“xx”“xx照明”商标专用权

罗某某未经某灯具公司允许,在网络商城销售标注有“xx照明”“xx顶”字样的照明灯具共计78万余元。产品中张贴的“xx顶”“xx照明”字样的产品,系罗某某购买裸机,自行打印商标、二维码并张贴在货物上,涉及“xx照明”的产品销售金额12万余元。

某灯具公司发现后,要求罗某某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侵权损失。

罗某某称:自己大部分销售的是“xx顶”产品,与对方无关,且自己有公司“xx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对方权利,故拒绝赔偿。

某灯具公司将罗某某诉至自流井法院,法院经审查,未查找到罗某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

法院审判:

院经调查审理认为:

罗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xx顶”等字样的标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罗某某制造、销售张贴“xx顶”“xx照明”字样的商品,与原告某灯具公司享有的相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的商品类型。

被诉侵权商品“xx顶”中“xx”两字,与原告某灯具公司商标构成近似。结合原告对上述商标在灯、照明器具及装置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认和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某灯具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综合考虑原告某灯具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罗某某制造、销售行为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经营期间、销售金额、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自流井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罗某某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xx顶”“xx”字样,停止销售标注“xx顶”“xx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灯;

二、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灯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万元。

总之,当得知被起诉后不要慌张,也不要过分烦躁,冷静积极地面对,才能尽快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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