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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莱州市公安局城港派出所接掌握线索,郭某使用一手机卡发送8000余条短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精准研判,办案民警锁定郭某的具体位置,成功在辖区某小区郭某家中将其抓获,并起获手机12部、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34张。郭某到案后,讯问中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城港派出所迅速与相关警种部门对接,联合行动,经过一天一夜审讯,在确凿证据面前,郭某如实供述了今年1月份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某手机软件上从上家获取特定手机号码和相关网站网址链接,后使用笔记本电脑、卡池设备将相关网站网址链接发送至上家指定的手机号中。秦某明知郭某发送相关网站网址链接是犯罪行为,仍办理多张联通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并帮助郭某看管发送短信的设备,为郭某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办案民快速出击,将秦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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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郭某、秦某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被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提醒

PART 1

普法时间

01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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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PART 2

莱州公安提示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关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就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内容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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