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处罚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红旗南路152号1、2、3栋办公楼(住所信息自主申报)的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6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堂的相关工作活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日开始,在茂名市红旗南路152号1、2、3栋办公楼开设职工食堂,并与南网物业管理(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023年物业综合类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02HQ23012),委托南网物业管理(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食堂的管理和日常运维。当事人购进食堂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然后由南网物业管理(广州)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工作人员(共6名)制作、加工及为当事人的员工提供就餐(早餐、午餐)服务。当事人实行餐费补贴制,凭每天的《经茂公司饭堂午餐就餐签到表》统计就餐人员的就餐数量,按照《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辅助类工资和福利管理办法》的“餐费补贴”规定“员工每月最高餐费福利补贴标准为300元;在职工食堂就餐员工:早餐1元/次、午餐2元/次”的标准,从在食堂就餐的员工餐费补贴中扣除就餐费用。至案发时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茂名市经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就餐福利费扣费统计表》进行核算,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5795元,因此,违法所得为1579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795元;二、罚款8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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