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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名医生佩戴的胸牌写有“执业医师 金某某”,但令人奇怪的是,他胸前配戴的个人剂量监测仪上却显示为“贡某”

这是怎么回事呢?

口腔门诊部负责人表示,金医生是注册在该门诊部的口腔专业执业医师,负责放射相关工作。而他佩戴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原属于已经离职的贡某(贡某的离职职业健康体检已做)。贡某的下一周期个人计量监测仪刚好寄到门诊部,就先让金医生佩戴了。

经查,该门诊部安排3名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从事接触放射危害的作业,未对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对该门诊部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 醒

放射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类射线为“伴”,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规范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尤为重要。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通过个人剂量监测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国家规定的受照剂量评价的法定手段,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01

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02

个人计量监测

责任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来源 | 宁波疾控 镇海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