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5 日 09 时 35 分许,位于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7#至 9#厂房连廊

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日前,浙江省政府发布《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B区厂房“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概况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万磊公司钢结构班组长郎**安排班组施工人员卢**、罗**辅助焊接操作工对 7#至 9#厂房连廊边板进行焊接作业。09时25分许,焊接操作工完成工作离开现场后, 罗**、卢**两人

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

在 7#至 9# 厂房连廊上收拾电焊机的二次线,之后罗**不慎从

高度10m

连廊处坠落至地面,

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万磊公司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罗**,违反项目部制定规程,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于距离地面10.0米高的钢结构连廊上作业,导致其从连廊上坠落至地面,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单位:

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未在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 7#至9#厂房连廊处设置“当心坠落”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7#至 9#厂房连廊处设置安全防坠网

2.监理单位

:检查发现 7#至 9#厂房连廊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坠网等安全问题

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鉴于罗**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疏于管理,

未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未根据本项目的施工 点,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项目的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 7# 至 9#厂房未设置防坠网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落实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浙江万磊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建议给予处理。

太多事故证明:在建筑工地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可以保命!

01

佩戴安全带的重要性

只要是高处作业,就要正确佩戴安全带!下面的动图送给不愿佩戴安全带的员工。

1、一不小心,万丈深渊!

2、高空作业,触电坠落身亡

3、脚手架不稳,白送性命

4.员工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

5、未系安全带,不幸坠落

6、一把没抓稳

7、危险

8、缺乏安全意识

9、高处坠落

10、对风险认识不足

11、感觉没事,但不一定不会出事!

最后一张,安全措施做到位,即便点再背,死神没机会!

看完请正确佩戴好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