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下称法规)正式生效,该法规将取代《欧盟电池指令》并在所有成员国同时实施,适用于在欧盟内投放的各类电池(除军事,航天,核能等特殊用途的以外),对物质限制、碳足迹、废旧电池管理和再生材料、耐用性和性能、标签、CE标志、电池护照、欧盟符合性声明、经济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等都提出了全面的新要求。
产品要求
01有害物质限制
法规限制了出口至欧盟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中使用的有害物质含量,电池须同时满足REACH法规附件17、ELV指令和电池法规附件1中的有害物质限制要求。这和《欧盟电池指令》有所不同,详见下图;
02碳足迹
“碳足迹”是指电池在消耗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法规中关于“碳足迹”的相关要求如下:
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2千瓦的工业储能电池和LMT电池:
1.应起草碳足迹声明,声明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信息
●电池型号
●制造厂的地址
●电池碳足迹核算结果,以电池在预期使用寿命内提供的总能量产生的二氧化碳计算
●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电池的碳足迹,生命周期包含原材料采购和预加工、产品生产、分销和回收利用四个阶段
●欧盟电池符合性声明的识别号
●公布碳足迹数值的网络链接
2.电池产品上应具有明显、清晰可见和不可磨灭的标签以标明电池的碳足迹,并声明每个制造厂相关电池对应的碳足迹性能等级
3.电池的技术文件应证明每个制造厂的相关电池型号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案中规定的最大阈值
03再生材料占比
容量大于2千瓦的工业电池(仅带外部储能的除外)、电动汽车电池、和SLI电池,从2028年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后24个月后(以更迟者为准)开始,LMT电池从2033年开始,电池产品附带的技术文件应包含:
a.活性材料中从电池制造废料或回收后的钴、锂或镍百分比份额
b.每年每工厂的每个型号电池中的铅含量和从废料中回收的铅的百分比。
电池中的再生材料含量占比要求:
04性能和耐用性
法规规定了电池的性能和耐用性参数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具体要求如下:
05数字电池护照
从2027年2月18日起,LMT电池,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以及电动汽车电池应具备电池护照:
1.数字电池护照的4个标准:
●信息唯一性:每个电池应具有唯一的数字电池护照,并通过QR(二维码)关联,该二维码是链接到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商应赋予的唯一标识符;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可交互格式开发:数字电池护照的信息应基于开放标准,以确保信息的互操作性和可访问性,方便各方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新护照关联:数字电池护照可以持续记录电池的生命周期信息,如果存在再利用和再制造等活动,相应信息记录责任应当转移给相应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与原护照相关联的新护照
●电池回收后信息消除:当电池被回收后,电池护照将同步取消,相关的信息记录也会被清除或标记为已回收状态
2.数字电池护照应具备的信息:
电池标识信息、电池的一般信息、技术参数、材料成分、碳足迹、性能和耐用性等;
3.数字电池护照信息的访问权限如下:
●公众可访问的信息(如制造商信息、碳足迹信息等)
●被许可的经营主体和欧盟委员会访问的信息(电池的详细成分等)
●公告机构、市场监管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访问信息(证明符合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
●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访问的信息(如电池投放市场和状态发生变化)
标签要求
01电池标签
法规对电池标签信息做了详细要求。早在《欧盟电池指令》上就有了对电池标签要求的规定,但是远不及新电池法规定的如此细致,详见下图:
02CE标志
法规要求所有电池产品均需带有”CE标志”,法规具体要求如下:
●在电池上市或投入使用前,应带有CE标志;
●CE标志应清晰地附于电池上。如果由于电池的性质而不可能或不被保证,则应贴在包装和电池附带的文件上;
●在CE标志后应附检测机构(欧盟取得合法授权的检测认证机构)的识别号。该识别号码应由检测机构自己或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粘贴;
●企业可以在CE标志和标识号的后面,使用任何像形图或其他标志,表明与电池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运输有关的特殊风险。
经济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01文件要求
(1)欧盟符合性声明
声明应说明电池产品已符合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如物质限值、碳足迹、标签标志等。声明应以电子格式起草,并应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
欧盟符合性声明格式:
- 电池型号(产品、类别和批号或序列号);
- 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 声明对象(电池相关描述和可追溯标识,必要时可包括电池图片);
- 目的符合相关的欧盟协调立法;
- 引用相关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或声明符合的其他技术规范:
- 附加信息;
- ●签署并代表:(签发地点、日期、姓名、职务)
(2)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电池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 元件、组件和电路的概念和生产图纸和计划
- 生产图纸和计划以及操作电池所需的描述和解释
- 标签样本
- 合规评定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实施的协调标准清单
- 进行的设计计算和检验的结果、使用的技术或文件证据以及测试报告
- 支持碳足迹值和类别的研究,包括通过的授权法案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的计算,以及确定这些计算输入数据的证据和信息(模式D1与G需要)
- 支持回收内容份额的研究,包含采用的授权法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的计算,以及确定这些计算输入数据的证据和信息(模式D1与G需要)
02废旧电池管理
1.便携式电池和LMT电池的回收:
2.SLI电池、工业电池和电动车电池的回收:
3.电池回收管理要求:
03职责调查政策
从2025年8月18日起,经济运营商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为此制定和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上一年度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和二次投放回收利用电池新产品的经济运营商可豁免。)
经济运营商应履行以下条例:
- 1.制定和实施尽职调查政策和制度:电池经济运营商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如制定尽职调查标准,构建内部管理系统等;
- 2.风险管理义务:电池经济运营商应当事先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采取措施来监测和降低已经识别的合规风险;
- 3.引入第三方验证:通过引入第三方验证,将电池经济运营商为执行尽职调査要求而开展的所有活动、流程和系统纳入验证范围,并出具相关报告;
- 4.披露尽职调查政策信息:电池经济运营商应每年定期审查,并公开披露尽职调查政策报告。
04合规评估程序
合格评估程序在产品销售之前进行。法规一共有三种合格评估模式,根据产品类别的要求和生产方式选择适用的评估模式。
1.需要满足欧盟电池法的物质限值、性能和耐久性、固定储能安全性、标签等要求的电池:
●批量生产: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或D1-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非批量生产: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或G-基于单位验证的一致性;
2.需要满足碳足迹与回收物质要求的电池:
●批量生产:模式D1-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非批量生产:模式G-基于单元验证的符合性;
05市场监管要求
3.经过再利用准备、重新利用准备、重新利用或再制造的电池,应根据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并从物质限制、性能和耐久性、固定储能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进行额外的合规性评估。
卖家该如何应对?
- 1.生产、售卖符合法规的电池产品并附清晰易懂、可读的操作说明和安全信息,所售卖电池经由成员国批准进入;
- 2.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根据法规要求进行标记和贴标签;
- 3.应保存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10年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和相关技术文件;
- 4.制造商应在电池上注明其公司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单一联系人,以及网址等。如无法做到,则应在电池的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 5.如果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池不符合法规中的要求,则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视情况撤回;
- 6.如果电池存在风险,应立即通知其在对应销售国家的市场监督机构,特别是详细说明不合规情况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九方有话说
《新电池法》一旦实施,我国电池企业出口欧洲将迎接新的挑战,但目前许多具体法规均在2025年或2025年以后才执行。
九方建议卖家们在此期间持续关注法规的各方面合规要求并向法规靠拢,合规生产电池产品,以确保货物顺利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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