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某市林业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于2017年8月23日在市区某酒店动物饲养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并于询问当事人,确定该单位未经许可租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鸳鸯3只在院内养殖。

【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租借野生动物饲养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应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单位长期租借野生动物饲养行为,属于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当地林业部门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鸳鸯3只,罚款人民币8016元。

【案件评析】当地林业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该单位长期从持有合法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租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人工繁育可证。该单位末经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鸳鸯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发生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2017年11月1日公布,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尚未公布,执法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每只鸳鸯的价值按80元×16.7倍,为1336元。根据《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某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18〕号文件)的具体细则,“无证人工繁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种以下的,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非法人工繁育的3只鸳鸯罚款8016元。

【观点概括】临时借展、暂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该酒店租借野生动物饲养的行为,不属于短期展演、表演的行为,该单位长期擅自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转自: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