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记者获悉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凤区分局满城北街市场监管所接到线索
辖区内一药店
涉嫌销售劣药“砂仁”
经调查,该“砂仁”检验报告中,显示乙酸龙脑酯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相关部门复验后,乙酸龙脑酯项目的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及该批次“砂仁”检验报告复印件,制作检查笔录。
同时,执法人员在对药店的检查中发现,涉案“砂仁”已全部销售,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未公示销售价格。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一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0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将加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货查验、销售使用等环节检查力度,严打非法渠道购药和销售劣药等违法行为,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记者:王浩 牛云铭
编辑:王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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