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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新罗某公司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案和陈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龙岩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新罗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陈某某使用听力计、视频采耳仪、可视仪进行耳部检查,并作出“鼓膜内陷、中耳炎,耳道红肿、霉菌感染、流脓”诊断,制定处理方案进行治疗。经查实,某公司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陈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龙岩市卫健委依法给予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8970元,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龙岩市卫健委依法给予陈某某没收医疗器械,并处3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无证行医严重侵害群众的健康权益,如今个别养生保健机构以养生保健之名行非法行医之实,需要大家擦亮眼睛进行识别。群众在就诊过程中如发现此类问题线索,请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案例二:新罗某中医妇科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内科诊疗活动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新罗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罗某中医妇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疗范围为中医科(妇科月经病类)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内科诊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陈某某(执业范围为中医妇科,治疗病症范围为妇科月经病类)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内科诊疗活动。

新罗某中医妇科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新罗区卫健局依法给予新罗某中医妇科诊所没收违法所得142.3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新罗区卫健局依法给予陈某某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诊所应按照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医(专长)医师因具有特殊性,其执业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将直接给予暂停执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来源:卫生监督员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