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6月7日消息,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因广告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罚款5400元。

根据公告内容,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的广告违法行为经过进行详述。

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构成了广告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N55963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MA5HN5596440300218508545

法定代表人李贻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4〕园岭50号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广告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4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7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