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经过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及实际工作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19日前向高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地址:高州市高凉东路638号(邮政编码:525200)。

2.电子邮箱:13702662700@139.com。

3.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提交意见或建议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doc

附件2: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doc

高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6日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代拟稿)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10米,乡道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应该在茂名市级媒体刊登通告。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的有关要求加强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贯彻落实高府〔2015〕30号文确立的责任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实现道路两侧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

自然资源、城管执法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标桩、界桩,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在高州市级媒体公告。

特此通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