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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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并未延续修订前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仅保留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既然其他股东无论是否同意转让,都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那么同时设置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就没有意义。

只有当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行使优先购买权才能阻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

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购买股权的价格和购买程序如何确定。

未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程序复杂,规则不清晰,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纠纷。

此次新《公司法》适时修订,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只用通知一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的程序,取消了股东同意的要求,仅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则,既充分保护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由约定,又将有利于股权的流通,能促进股权价值的真正实现,使各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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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修订前《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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